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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出租、出借、买卖“两卡” ,警惕“帮信”勿成帮凶

2024年08月06日 19:58 来源:网络

以案释法、以案说法,深入学习新近“断卡”案例,共同提升防范意识和辨识能力。



案例一:出租出借出售手机卡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郭某、郑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他人利用其手机、手机卡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通过在手机上下载远程控制软件的方式,将收购的手机、电话卡提供给他人用于发送短信、拨打电话。被害人卞某容收到郑某名下手机号发送的短信后被骗人民币20万元。王某、郭某、郑某通过欧易软件获利共计2521.9588USDT,提现人民币15550.67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郭某、郑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王某、郭某、郑某具有坦白、退赃、预缴罚金等从轻、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分别判处王某、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以案说法】

本案系典型的通讯传输类帮信犯罪,即帮助诈骗团伙架设通信中转站或将手机变为简易虚拟拨号设备。通讯传输类帮信犯罪案件量虽然较“资金流”案件量少,但更具迷惑性,社会危害性极大。日常生活中,在注意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同时,不要被“高薪”噱头蒙骗,更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非法收购、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否则可能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例二:出租出借出售对公账户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24日,被告人孙某为达到不正常网贷的目的,在他人的指示安排下到大连市办理某公司营业执照,并开通两个对公账户。孙某在明知对方将对公账户用于不法行为的情况下,仍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号(含密码、绑定的手机卡、U盾)提供给对方使用,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600元。经查,涉案银行卡转入非法资金共计3566173元,查实涉嫌诈骗资金共计人民币124563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帮其注册公司、办理对公账户,并将对公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孙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退赃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以案说法】

相较于个人账户,企业对公账户转账额度大、限制小,资金流量大、流转频繁更不易被监测,且一旦被诈骗分子利用将具有更强的迷惑性,更容易让人上当受骗。为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提升法律风险意识,不可贪小利随意买卖、出借、出租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也不要使用对公账户为他人转账、提现,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案例三:张贴引流广告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李某、盛某在明知上线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伙同他人在烟台、青岛等地张贴印有色情内容的引流小广告。经查,王某、李某、盛某分别接收上线佣金人民币55762.08元、17517元、39553.97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盛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王某、李某、盛某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追赃、预缴罚金等量刑情节,对其判处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以案说法】

“贴纸小广告”充满套路,不仅有可能落入诈骗分子的陷阱,还有泄露个人信息的风险隐患。日常生活中,发现“贴纸小广告”要保持高度警惕,及时通过正规途径举报,不要心存侥幸心理,点击、扫描来路不明的网站链接、二维码,使用非正常渠道下载的App,更不要接受此类“推广任务”,避免遭受财产损失,成为电信诈骗分子的“工具人”。



案例四: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12日,被告人王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银行卡通过邮寄方式转借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经查,涉案银行卡转入违法资金共计人民币1861683元,转出违法资金共计人民币1861683元,查实涉及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人民币769035元。王某非法获利人民币8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王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预缴罚金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以案说法】

当前,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已经成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主要方式,“断卡截流”成为帮信犯罪的打击重点。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已联合发文,对出租、出借、出售和购买银行卡、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广大群众要提高金融安全意识,妥善保管银行账户信息,不要随意向他人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否则可能成为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的“帮凶”,并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整理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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