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正文

手机分期租赁业务暗藏非法放贷风险

2025年12月18日 11:33 来源:网络

“租借手机套现,无需抵押、快速审核、当天放款……”你是否曾看到这种贷款小广告?是否被低息、快速放款等吸引?你可能以为这是手机分期租赁业务,殊不知诱人的广告背后暗藏非法放贷的犯罪链条。

以“租机放贷”案学习非法放贷及反洗钱知识,共同提升辨别能力与防范意识。

 

一、案例分享:上海首例租机放贷案

因急需用钱,陈女士联系以前认识的贷款中介吴某,对方表示有无需抵押、征信的贷款渠道,即通过其认识的租机平台分期租赁手机再折价变现的方式借款。随后,陈女士通过吴某提供的二维码下载安装了一款名为“某商城”的App,并将个人信息提供给客服,在线上签订了“分期协议”,约定“租借”手机,在3个月内分12期支付给平台约手机价值两倍的租金,期满后获得手机所有权。

吴某声称,收到首期租金后,其会将租借的手机邮寄至指定商家进行回收评估,从中扣除中介费、手机“折旧费”后,剩余折现费用归陈女士。起初,陈女士以为只需要租赁几部价值比较高的手机变卖即可凑足借款数额,但吴某表示这些租赁的手机都是折价出售,不能依照市场价计算。

层层套路之下,陈女士先后从“某商城”租得40余部手机,对应的手机均由吴某安排邮寄至指定的手机回收商处变卖,陈女士从中套现18万余元,但在3个月内需偿还的“租金”已高达40余万元。

接报案后,静安分局迅速立案侦查。根据陈女士提供的线索,侦查人员怀疑该起债务纠纷背后是一条非法放贷的产业链。2024年2月21日,侦查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戴某并扣押手机、电脑等涉案物品。

 

二、套路拆解:租机放贷犯罪手法

所谓“租机放贷”,表面上是向客户提供手机分期买卖服务,实际上是将发放高利贷的行为藏匿于手机租赁业务之中。

“租机放贷”运作首先由贷款中介引导客户下载“某商城”App,客户根据自己所需资金的数额与商城签订租机协议;接着中介会将分期租赁的手机直接邮寄至戴某事前安排的手机回收商处,折价变现;最后扣除中介费、分期利息、折旧费等费用后,平台才会将剩余的钱款打到贷款客户的账户上。而借款人则需要按照租机协议内容支付高额账单,他们不仅要承担手机价值两倍的租金,还要支付手机回收时产生的差价以及不菲的中介费用。就这样,戴某设立的手机租赁平台,在贷款中介、手机回收商的紧密配合下,顺利实现了“平台租赁手机——市场流转变现——贷款资金发放”的整个过程。

 

三、非法放贷定义与特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四、如何远离非法放贷风险

‌1、识别非法放贷的常见特征‌:非法放贷通常以“无抵押、无担保、秒放款”等诱人条件吸引借款人,但实际可能隐藏高利转贷、虚增债务或肆意认定违约等陷阱。‌

2、优先选择正规金融机构:有贷款需求时,应直接向银行或其他持牌金融机构申请,避免轻信陌生电话、网络广告或非正规渠道的贷款推销。‌在办理前,务必核实机构是否具备合法资质,如查看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

3、警惕高息诱惑和不合理条款‌:非法放贷往往承诺“低息”“零利息”或“高收益”,但实际综合成本可能远高于正常贷款。‌签订合同前,需仔细审查利率、费用明细和还款条件,避免因贪图便利而陷入陷阱。‌

4、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不随意向他人透露身份证件、银行卡号、密码或验证码等敏感信息,防止被用于骗取贷款。‌同时,保管好个人征信记录,避免因配合不法中介“债务重组”而承担违约或法律责任。‌

5、提高法律意识并及时举报:了解非法放贷的违法性,认识到参与非法集资或借贷可能带来的损失。‌一旦发现可疑活动,应立即向金融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维护自身权益和金融秩序。‌

 

来源:整理自网络

 

【免责声明】

付费通对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

本文资料搜集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