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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三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持续筑牢安全防线!

2025年12月05日 11:53 来源: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是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建立健全联合惩戒制度。

正值两法分别施行三周年及一周年之际,重温条款重点,提升反诈意识与能力,共同守护合法权益与“钱袋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重点解读

(一)“两卡”绝对不能借

“两卡 ”是指电话卡(手机卡、物联网卡)、银行卡(信用卡、借记卡)及支付账户 。

 “借张卡给朋友用用而已”“帮人转笔钱赚点佣金” 的行为,很可能成为诈骗分子的 “帮凶”。

案例分享:

老李手中有几张使用频率不高的银行卡,经邻居介绍,老刘加入了一个名叫“小王开卡”的互联网群组,通过群友牵线,银行卡很快找到买主。之后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案发后,老李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违反者,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紧急止付,帮你挽损

如遭遇诈骗,并在第一时间报警后,警方可能会对涉案账户采取“紧急止付” 措施——这时候请理解配合,这不是 “冻结你的钱”,而是为了阻止诈骗资金被转移,最大限度帮你追回损失。

案例分享:

王女士曾遭遇 “冒充公检法机关” 电信网络诈骗,按照对方要求将 105 万元 “保证金” 转入 “安全账户”。报警后,警方立即启动紧急止付,成功冻结了涉案账户,快速拦截被骗资金,避免诈骗分子将钱拆分转至境外或多个账户。最终,帮王女士挽回大量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明确有关条件、程序和救济措施。

 

(三)“96110”,一定要接听

“96110”是全国反诈预警劝阻电话,如果您接到它的来电说明您或您的家人很有可能正在遭遇电信网络诈骗,请一定要耐心倾听、积极配合。

案例分享:

陈女士接到自称“某平台客服”来电,称其开通了平台会员,若不取消,则后续会持续产生服务扣费,可以通过某屏幕共享软件教其取消服务。彼时,“96110”反诈劝阻电话连续来电,陈女士误以为是骚扰电话,直接挂断。不久后,有反诈民警上门劝阻,用案例教学解读诈骗手法,陈女士才知道自己遭遇诈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从业人员和用户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在有关业务活动中对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作出提示,对本领域新出现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及时向用户作出提醒,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本人有关卡、账户、账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责任作出警示。

 

二、《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重点解读

(一)惩戒对象及分级惩戒

(一)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实施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惩戒期限为三年)

(二)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三张(个)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张(个)以上的(惩戒期限为二年)

2、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三次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次以上的(惩戒期限为二年)

3、向三个以上对象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或者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惩戒期限为二年)

4、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的(惩戒期限为二年)

具有前三种情形之一,虽未达到数量标准,但造成较大影响、确有惩戒必要的,报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可以列为惩戒对象。

 

(二)惩戒措施

惩戒措施包括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金融惩戒措施

(一)限制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与开立机构既有协议约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项除外;

(二)停止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支付账户余额向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除外;

(三)暂停为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新开立的银行账户应遵循本条第(一)项要求。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电信网络惩戒措施

(一)限制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功能以及过户等业务;

(二)限制惩戒对象名下电话卡注册的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功能及业务;

(三)不得为惩戒对象开立新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等以及提供网站、应用程序的分发、上架等业务。

信用惩戒措施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予以落实:

(一)将有关惩戒对象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严重失信主体信息进行公示;

(二)将有关惩戒对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来源:整理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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