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钱袋子,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低门槛、高利息的诱惑背后,是非法集资的陷阱。非法集资作为一种违法犯罪金融活动,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
警惕非法集资,远离洗钱陷阱,学习相关金融科普知识,一起“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以下三要件:
(1)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2)利诱性: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
(3)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新型“非法集资”常见套路有哪些?
套路一:许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并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套路二: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合法注册的公司,打着科技创新、绿色转型、乡村振兴等“落实政策”旗号,以元宇宙、NFT、虚拟货币、数字藏品、网上跨境证券交易等为噱头,编造各种虚假项目,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投资者信任。
有的不法分子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也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套路三: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等即时通信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不法分子便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套路四:利用亲情诱骗
非法集资参与人通过类似传销的手法,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好友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三、关于“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刑法》规定
非法集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25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承担。
四、如何识别防范“非法集资”?
(1)抵制诱惑,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受“先返息”之类的诱饵;
(2)树立正确投资意识,通过金融机构客户服务电话、银行官方网站等正规服务渠道咨询购买金融产品。不与自称是银行、保险从业人员的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3)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正规机构发布的银行、保险、广告信息和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4)理性识别“理财”“保险”产品,务必提高警惕,做到“四看三思等一夜”。
“四看”
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金融管理部门批准;
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
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
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
一思是否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
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
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有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
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不要盲目相信,先征求家人和朋友意见,拖延一晚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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