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 | 关于《反洗钱法》与《反有组织犯罪法》亮点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24年11月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反洗钱事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具有里程碑意义。
Q1:什么是“反洗钱”?
反洗钱法第二条规定: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Q2:什么是“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1)客户尽职调查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涉及较高洗钱风险的,还应当了解相关资金来源和用途。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2)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3)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客户单笔交易或者在一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报告。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制定并不断优化监测标准,有效识别、分析可疑交易活动,及时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应当保密。
(4)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关要求对相关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
Q3:什么是“公众反洗钱义务”?
(1)不得从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并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
(2)配合尽调
与金融机构存在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准确、完整填报身份信息如实提供与交易和资金相关的资料。
(3)有权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Q4:什么是“反洗钱个人信息保护”?
(1)依法保护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反洗钱调查信息等反洗钱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2)信息使用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贵的部门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监督管理和行政调查工作。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相关刑事诉讼。
(3)保护要求
国家有关机关使用反洗钱信息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Q5:关于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反洗钱法第五十一条至第六十二条从六个方面完善了法律责任规定:
(1)劝诫性:提高处罚的劝诫性。
(2)违规处罚:完善违反内控制度规定的罚则。
(3)区分责任:区分一般和严重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4)完善罚则:完善洗钱后果发生的罚则。
(5)新增罚则:增加违反受益所有人、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规定的罚则。
(6)尽职免责:增加尽职免责规定。
Q6:如何保护自己,远离洗钱?
(1)不出租出借身份证件
(2)不出租出借金融账户
(3)不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取现金
(4)不协助他人拆分转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系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是我国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制度保障,是我国预防和惩治黑恶犯罪的盾牌和利剑。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9章77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
(一)三个概念
Q1: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有组织犯罪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Q2: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Q3:什么是“软暴力”行为?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二)六个亮点
1、依法从严打击黑恶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2、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3、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4、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5
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具体包括: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明确追缴、没收被告人涉案财产的认定标准;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6、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此外,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亮点频现的背后体现了党和国家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彰显浓浓的为民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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