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品房房产税的计算,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中的第一条来执行,其中规定: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为此,购买商品房时,应严格按照购买商品房的购房款(含支付土地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定房屋的原值。
另外,关于商品房契税政策如下:
1.1997年10月1日起,契税税率按4%执行。
2.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暂减半征收契税,但购买别墅等高档住宅、非普通住房、商业用房屋、房屋受赠行为、交换行为等,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3.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减至1%,90-140平的普通住房是1.5%。购买非普通或非首套,是3%。
4.纳税人在新契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前,购买房屋的,按照原政策执行。
5.以公司名义买商品房,无论什么样的房子,都是3%的契税。
同时,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自用房屋房产税的计算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减除比例)×1.2%。
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房产原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