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根据相关条例应于每年12月底缴纳完毕。
应缴纳房产税的业主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及缴纳当年应该缴纳的税费。如果逾期未缴纳者,从第二年的1月1日起,按照逾期的天数,收取应缴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缴纳者必须自行到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的税务窗口缴纳税费或于付费通网站网上缴纳。逾期缴费者将会根据上海市相关信用管理办法被纳入联合征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