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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卡”优惠?警惕新型洗钱手法!

2025年04月13日 17:00 来源:网络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是中国为了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维护国家安全而设立的节日。2015年7月1日,第十四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组成部分,而这之中,反洗钱是维护国家经济金融稳定的重要一环。洗钱活动不仅助长了各类严重犯罪,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公平竞争,还可能影响国家的声誉和稳定。因此,依法采取反洗钱措施,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伴随我国多部门联合部署“断卡行动”,严打非法“两卡交易”,有效遏制了电信网络诈骗的蔓延态势。而与此同时,为躲避资金链查控,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的行为更加隐蔽,催生出以电诈资金办理充值加油卡,而后转移销赃的新手段。学习新型洗钱手法,共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安全”

 

一、案情回顾

2024年的一天,有陌生人添加蒋某微信好友,称可提供兼职机会,只需帮公司跑腿即可赚取辛苦费。两年前,蒋某曾因向他人出借名下银行卡,用于转移电诈资金,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验丰富”的他知道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但为了赚取好处费还是决定铤而走险。

次日,蒋某携带陌生人提供的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名为“杨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按照陌生人的指示前往某加油站,谎称自己是持卡人杨某,并以该公司名义办理了加油卡。之后,在陌生人向该油企账户转账后,蒋某凭借转账凭证向加油卡内充值65万元。

经公安机关调查,陌生人用于加油卡充值的65万元是电信网络诈骗的赃款,而这些充值后的加油卡后续在某网络二手平台以“优惠加油”的形式快速销赃,短短三日便全部出售完毕。

2024年12月,人民检察院以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其累犯、从犯以及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最终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案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案情分析

加油卡因流通性强、变现速度快、购销分离等特点,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洗白网络电信诈骗不法资金的新载体。我们应当警惕加油卡异化为电信诈骗销赃新工具,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

 

三、安全提示

(1)增强公民法律风险意识,远离洗钱犯罪陷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移资金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广大公众而言,首先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在求职或交易中面对来路不明、不合常理的兼职机会时,务必提高警惕,坚决摒弃“贪图小利、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切莫因小失大,以免因转移犯罪所得而沦为犯罪分子电信网络诈骗的下游一环。

 

(2)强化企业购卡审核义务,筑牢反洗钱第一道防线

石油销售企业在开展加油卡发行业务时,应加强企业客户身份识别。本案中,蒋某使用伪造的企业材料成功办理加油卡,一定程度上说明部分企业在售卡审核环节存在漏洞。建议石油企业要加大对企业购卡行为的审核力度,审慎核实领卡人授权材料及身份信息,针对同一领卡人多次、连续、大额领卡充值的情况及时预警,必要时向公安、工商、税务等监管部门反映。

 

(3)压实网络平台监管责任,切断销赃信息传播链

对于各类网络交易平台而言,应当加大技术反制与网络监管力度,提升对于加油卡等类似优惠充值信息的甄别及审核能力,对存有销赃可能的敏感词汇进行监测,定期开展审核,压缩销赃变现信息的生存空间。同时应完善投诉举报响应机制,对可疑交易及时采取下架商品、封禁账号等措施。

 

来源:整理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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